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与活动
第三十七条
申请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当由中国教育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 (二)合作协议; (三)中外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证明; (四)验资证明(有资产、资金投入的); (五)捐赠资产协议及相关证明(有捐赠的); 外国教育机构已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还应当提交原审批机关或者其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的评估报告。
- 制定机关
- 教育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