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与活动
第三十四条
中国教育机构可以采取与相应层次和类别的外国教育机构共同制定教育教学计划,颁发中国学历、学位证书或者外国学历、学位证书,在中国境外实施部分教育教学活动的方式,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 制定机关
- 教育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与活动
中国教育机构可以采取与相应层次和类别的外国教育机构共同制定教育教学计划,颁发中国学历、学位证书或者外国学历、学位证书,在中国境外实施部分教育教学活动的方式,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