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与活动
第三十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办学层次和类别,应当与中国教育机构和外国教育机构的办学层次和类别相符合,并一般应当在中国教育机构中已有或者相近专业、课程举办。合作举办新的专业或者课程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基本具备举办该专业或者课程的师资、设备、设施等条件。
- 制定机关
- 教育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与活动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办学层次和类别,应当与中国教育机构和外国教育机构的办学层次和类别相符合,并一般应当在中国教育机构中已有或者相近专业、课程举办。合作举办新的专业或者课程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基本具备举办该专业或者课程的师资、设备、设施等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