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国家鼓励中国教育机构与学术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得到普遍认可的外国教育机构合作办学;鼓励在国内新兴和急需的学科专业领域开展合作办学。 国家鼓励在中国西部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 制定机关
- 教育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国家鼓励中国教育机构与学术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得到普遍认可的外国教育机构合作办学;鼓励在国内新兴和急需的学科专业领域开展合作办学。 国家鼓励在中国西部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开展中外合作办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