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组织与活动

第二十八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资产,但不得改变按照公益事业获得的土地及校舍的用途。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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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