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章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组织与活动第二十八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资产,但不得改变按照公益事业获得的土地及校舍的用途。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