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章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组织与活动第二十三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内部的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由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提出,报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批准。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