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章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组织与活动第二十二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聘任专职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