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组织与活动

第二十二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聘任专职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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