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组织与活动

第二十一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成员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热爱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成员。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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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