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第二章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设立

第二十条

完成筹备,申请正式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一)不具备相应办学条件、未达到相应设置标准的; (二)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人员及其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三)章程不符合《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 (四)在筹备设立期内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申请直接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除前款规定的第(一)、(二)、(三)项外,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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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