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第二章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设立

第十九条

申请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或者9月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评议。 专家评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但审批机关应当将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