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第二章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设立
第十九条
申请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或者9月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评议。 专家评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但审批机关应当将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 制定机关
- 教育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设立
申请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或者9月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评议。 专家评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但审批机关应当将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