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第二章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设立
第十八条
完成筹备,申请正式设立或者直接申请正式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除提交《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应当依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提交以下材料: (一)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及相关证明文件; (二)聘任的外籍教师和外籍管理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 制定机关
- 教育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设立
完成筹备,申请正式设立或者直接申请正式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除提交《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应当依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提交以下材料: (一)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及相关证明文件; (二)聘任的外籍教师和外籍管理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