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章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设立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并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一)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历史文化传统和教育的公益性质,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的; (二)中外合作办学者有一方不符合条件的; (三)合作协议不符合法定要求,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四)申请文件有虚假内容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批准情形的。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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