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设立

第十四条

申请筹备设立或者直接申请正式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由中国教育机构提交《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的文件。其中,申办报告或者正式设立申请书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和第十七条第(一)项,制定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所规定的内容和格式填写。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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