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设立

第十三条

申请设立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申请举办颁发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权限,参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和前款的规定执行。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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