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设立

第十二条

根据与外国政府部门签订的协议或者应中国教育机构的请求,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邀请外国教育机构与中国教育机构合作办学。 被邀请的外国教育机构应当是国际上或者所在国著名的高等教育机构或者职业教育机构。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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