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设立
第十一条
中外合作办学者以知识产权作为办学投入的,应当提交该知识产权的有关资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有效状况、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根据、双方签订的作价协议等有关文件。
- 制定机关
- 教育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设立
中外合作办学者以知识产权作为办学投入的,应当提交该知识产权的有关资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有效状况、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根据、双方签订的作价协议等有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