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设立

第十一条

中外合作办学者以知识产权作为办学投入的,应当提交该知识产权的有关资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有效状况、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根据、双方签订的作价协议等有关文件。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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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