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 第九条独立法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九条第二章 申请及受理第九条申请保护的产品在县域范围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县域范围的,由地市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地市范围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