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九条

第二章 申请及受理

第九条

申请保护的产品在县域范围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县域范围的,由地市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地市范围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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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