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八条

第二章 申请及受理

第八条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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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