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七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申请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应当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的要求,对环境、生态、资源可能产生危害的产品,不予受理和保护。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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