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 第七条独立法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七条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申请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应当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的要求,对环境、生态、资源可能产生危害的产品,不予受理和保护。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