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 第六条独立法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六条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遵循申请自愿,受理及批准公开的原则。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