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遵循申请自愿,受理及批准公开的原则。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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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