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 第五条独立法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五条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应依照本规定经审核批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必须依照本规定经注册登记,并接受监督管理。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