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应依照本规定经审核批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必须依照本规定经注册登记,并接受监督管理。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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