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 第三条独立法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三条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受理、审核批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