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 第二十五条独立法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章 保护和监督第二十五条从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得泄露技术秘密。违反以上规定的,予以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