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保护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从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得泄露技术秘密。违反以上规定的,予以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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