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保护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地质检机构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产品名称,原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质量特色,质量等级、数量、包装、标识,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数量、使用情况,产品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产品的标准符合性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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