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十九条第四章 标准制订及专用标志使用第十九条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质量检验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必要时,国家质检总局将组织予以复检。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