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十八条

第四章 标准制订及专用标志使用

第十八条

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草拟并发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国家标准;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草拟并发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地方标准。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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