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十五条第三章 审核及批准第十五条国家质检总局按照地理标志产品的特点设立相应的专家审查委员会,负责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技术审查工作。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