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十三条第三章 审核及批准第十三条国家质检总局对收到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在国家质检总局公报、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发布受理公告;审查不合格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