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十二条

第二章 申请及受理

第十二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照分工,分别负责对拟申报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相关文件、资料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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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