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一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我国的地理标志产品,规范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的使用,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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