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能效标识的实施
第七条
能效标识的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China Energy Label),能效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生产者名称或者简称; (二)产品规格型号; (三)能效等级; (四)能效指标; (五)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 (六)能效信息码。 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的产品,还应当包括能效“领跑者”相关信息。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能效标识的实施
能效标识的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China Energy Label),能效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生产者名称或者简称; (二)产品规格型号; (三)能效等级; (四)能效指标; (五)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 (六)能效信息码。 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的产品,还应当包括能效“领跑者”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