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五条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授权的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以下简称授权机构)备案能效标识及相关信息。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