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授权的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以下简称授权机构)备案能效标识及相关信息。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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