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章 罚 则第二十四条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地方质检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