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地方质检部门举报。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地方质检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授权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