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生产者、进口商、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场所)经营者、企业自有检测实验室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验证管理。 企业自有检测实验室、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在能效检测中,伪造检验检测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能效检测报告的,授权机构自发现之日起一年内不再采信其检验检测结果。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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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