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对能效标识使用的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验证管理。 地方质检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内能效标识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验证管理,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通报同级节能主管部门,并通知授权机构。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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