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章 能效标识的实施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能效标识或者利用能效标识进行虚假宣传。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