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二章 能效标识的实施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能效标识或者利用能效标识进行虚假宣传。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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