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能效标识的实施

第十四条

授权机构应当自收到完整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能效标识的备案工作,并于备案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告备案的能效标识样本。 能效标识备案不收取费用。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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