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章 能效标识的实施第十四条授权机构应当自收到完整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能效标识的备案工作,并于备案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告备案的能效标识样本。 能效标识备案不收取费用。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