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国资委依据本办法对企业财务预算编制、报告及执行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和引导企业切实建立以预算目标为中心的各级责任体系。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