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资委依据本办法对企业财务预算编制、报告及执行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和引导企业切实建立以预算目标为中心的各级责任体系。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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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