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和国资委财务监督工作有关要求,以统一的编制口径、报表格式和编报规范,向国资委报送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