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和国资委财务监督工作有关要求,以统一的编制口径、报表格式和编报规范,向国资委报送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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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