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 第四十七条独立法条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六章 罚则第四十七条国资委工作人员在企业财务预算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导致重大工作过失或者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分。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