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 第四十三条独立法条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六章 罚则第四十三条国资委将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情况作为总会计师履职评估的内容。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