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财务预算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内部财务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和考核工作,完善财务预算工作体系,推进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