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三十八条独立法条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章 财务预算执行与监督第三十八条企业应当建立财务预算执行结果考核制度,将财务预算目标执行情况纳入考核及奖惩范围。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