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三十七条独立法条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章 财务预算执行与监督第三十七条企业应当将财务预算调整情况及时报国资委备案。具体备案内容包括: (一)主要财务指标的调整情况; (二)调整的原因; (三)预计执行情况及保障措施。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