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财务预算执行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经核定的年度财务预算,切实加强投资、融资、担保、资金调度、物资采购、产品销售等重大事项以及成本费用预算执行情况的跟踪和监督,明确超预算资金追加审批程序和权限。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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