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财务预算报告

第三十二条

国资委根据质量评估结果,在规定时间内对企业财务预算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企业。对于存在质量问题的,要求企业及时整改,其中对于严重脱离实际、各相关预算指标不衔接的,要求企业重新编制上报财务预算报告。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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