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财务预算报告

第二十九条

企业财务预算报告应当加盖企业公章,并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或分管财务负责人)、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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