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财务预算报告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以正式文函向国资委报送财务预算报告: (一)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财务预算报告,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与审议决议一并报送国资委; (二)尚未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财务预算报告,应当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与审议决议一并报送国资委; (三)国有控股公司的财务预算报告,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并提交股东会批准后抄送国资委。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