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财务预算报告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采用合并口径编制财务预算报表,合并范围应当包括: (一)境内外子企业; (二)所属各类事业单位; (三)各类基建项目或者基建财务; (四)按照规定执行金融会计制度的子企业; (五)所属独立核算的其他经济组织。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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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