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财务预算报告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采用合并口径编制财务预算报表,合并范围应当包括: (一)境内外子企业; (二)所属各类事业单位; (三)各类基建项目或者基建财务; (四)按照规定执行金融会计制度的子企业; (五)所属独立核算的其他经济组织。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财务预算报告
企业应当采用合并口径编制财务预算报表,合并范围应当包括: (一)境内外子企业; (二)所属各类事业单位; (三)各类基建项目或者基建财务; (四)按照规定执行金融会计制度的子企业; (五)所属独立核算的其他经济组织。